【資安政策】公務用資通訊產品禁用大陸產品宣導(全文說明)
一、公務機關不得使用或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要求,請各單位系所於採購時依「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原則」辦理,原則如下:
- 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,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。
- 個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,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。
- 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應列冊管理,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
二、限制出租場域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要求如下:
- 於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,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安之產品(如大陸廠牌軟體、硬體及服務)。
- 針對現有委外契約,協調廠商配合辦理或修正契約規定。
- 備妥應變機制,如遇駭入侵,能緊急斷電下架。
備註:
「資通訊產品」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 3 條用詞定義,包含:
- 軟體:資通系統,如應用軟體、系統軟體、開發工具、客製化套裝軟體、APP 及電腦作業系統等。
- 硬體:包括具連網能力、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,如個人電腦、伺服器、無人機、印表機、網路通訊設備及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。
- 服務:資通服務,如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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